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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020a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歷經多次修正,74年7月10日修正施行前本法採註冊主義(須經著作權註冊始享有著作著作權),之後改採創作主義(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並規定74年7月11日(含本日)前完成而未註冊之著作,如發行滿20年,不受7…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歷經多次修正,74年7月10日修正施行前本法採註冊主義(須經著作權註冊始享有著作著作權),之後改採創作主義(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並規定74年7月11日(含本日)前完成而未註冊之著作,如發行滿20年,不受74年本法保護,惟對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前所有WTO會員國及本國之著作,且未受歷次本法保護而依現行法計算其保護期間仍在存續中者,則依現行法規定有回溯保護之適用,又依現行本法規定,攝影著作著作權之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但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因此:(一)於民國54年7月11日(含本日)前完成並未發行或至54年7月11日後發行之攝影著作,在當時未辦理著作權註冊者,適用74年7月10日本法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保護期間自著作完成時起算30年,該等攝影著作保護期限如於81年6月11日前已屆滿,則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所有,依本法第43條規定,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二)於民國54年7月11日(含本日)前完成並發行之攝影著作,在當時未辦理著作權註冊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惟自91年1月1日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該等攝影著作如公開發表至今未滿50年,則仍受現行法保護;如公開發表至今已逾50年,則不受現行法保護,依本法第43條規定,任何人得自由利用;如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二、所詢民國7年至民國46年間拍攝之9張照片是否已超過著作權之保護年限乙節,由於均屬民國46年以前完成之著作,其是否保護,與其是否註冊、是否公開發表、是否發行及何時發行等事實有關。即上述9張照片如均未辦理著作權註冊,依其情形分述如下:(一)如於81年6月11日前未發行,或於54年7月11日以後至81年6月11日間發行,依74年本法之規定,其保護期間為著作完成時起30年,故於81年6月11日前均已因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而成為公共財產。(二)如於54年7月11日前(含本日)已發行,致未依歷次著作權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於91年1月1日以後適用87年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規定回溯保護者,依各該相片公開發表日期(含首次發行日期)計算至94年12月31日(含本日)止,若已超過50年者,其著作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產。若未逾50年者,則其著作權保護期間尚未屆滿,而仍享有著作權, 貴節目如欲使用,須徵得著作權人之授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0條、第34條、第43條、第106條、第106條之1及87年及81年著作權法第106條、79年著作權法第50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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