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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020d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例如: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期末考;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例如: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期末考;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及各公私立高中舉行之模擬考、複習考、隨堂測驗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前經教育部函復在案。又考試試題之答案並不屬於本款規範之內容,併予敘明。二、所詢收集歷屆微積分考題,除聯考外、各校獨招、轉學考是否屬於前揭依法令舉行之考試一節,請參考上述說明,倘尚有疑義,因本局非各類考試所主管法令之單位,請逕洽詢前述各該考試之主管機關或教育部。三、如上述考試並非依法令舉行之考試,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例如: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法律責任,併予敘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及第44條至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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