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020c
要旨
一、所詢在圖書館閱覽空間裡播放音樂一事,如所稱「播放音樂」係以影音播放設備播放CD音樂或影片,可能會構成「公開演出」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CD)或「公開上映」視聽著作(影片)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
令函要旨
一、所詢在圖書館閱覽空間裡播放音樂一事,如所稱「播放音樂」係以影音播放設備播放CD音樂或影片,可能會構成「公開演出」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CD)或「公開上映」視聽著作(影片)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徵得音樂著作權利人公開演出之授權或視聽著作權利人公開上映之授權,對於錄音著作著作權人則應支付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
二、著作權法第55條雖然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所稱「播放音樂」屬於經常性之使用,就不符合上述第5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似應取得該音樂著作或視聽著作之權利人授權或經其授權的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授權。另外,對於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則應向錄音著作之權利人或經其授權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支付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有關各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主題網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管團體),如需洽取授權請逕與上述著作權仲介團體聯繫。
三、另來函所稱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5年第4次會議紀錄中決議:「軍營、政府機關、學校、政府機關、學校、圖書館、矯正單位(如監所等)非營利場所不收費」一節,係本局針對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協會(RPAT)新增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之審議結果,該項決議係RPAT考量其市場占有率而承諾目前對上述非營利場所不予收費;惟目前有7家著作權仲介團體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執行仲介業務,音樂著作類有3家,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類各有2家,各家仲介團體管理的權利範圍不同,若 貴館利用到RPAT以外其他仲介團體管理之著作,仍需依各該仲介團體之使用報酬率支付使用報酬。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5條、第26條、及第5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