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018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來函所詢有關喜神財神格式欄位及吉時晨之欄位涉及上述所稱之名詞、表格、時曆,該等利用行為並不涉及著作權法問題。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之規…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來函所詢有關喜神財神格式欄位及吉時晨之欄位涉及上述所稱之名詞、表格、時曆,該等利用行為並不涉及著作權法問題。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