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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017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一、依據來函所述,您以前交給出版社印行出版的書籍,出版合約內註明著作權屬於您的,您最近擬出版一新書,新書內容當中約有百分之70的部分會用到原出版的舊書內容,因您就是該舊書的著作權人,當然有重製、改作該舊書的權利,如此之行為並不會觸犯著作權法…

令函要旨

一、依據來函所述,您以前交給出版社印行出版的書籍,出版合約內註明著作權屬於您的,您最近擬出版一新書,新書內容當中約有百分之70的部分會用到原出版的舊書內容,因您就是該舊書的著作權人,當然有重製、改作該舊書的權利,如此之行為並不會觸犯著作權法的規定。但需注意的是,在您與出版社的出版合約中除了註明著作權歸屬於您的約定外,有無其他約定事項及涉及利用舊書之問題,如有,台端若未照約定履行,則有民事上契約責任之問題。二、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1款、第10條、第22條及第2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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