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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016c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一、在網路拍賣VCD是否會涉及違反著作權問題,本組已為相關之說明,詳請參閱「網路拍賣影音等光碟法律效果之說明」(如附件)。二、您的友人因轉賣光華商場購買的物品,而遭可能是代理商之法務人員要求27萬元和解金,因事涉私權爭議,建請參照下述民、刑…

令函要旨

一、在網路拍賣VCD是否會涉及違反著作權問題,本組已為相關之說明,詳請參閱「網路拍賣影音等光碟法律效果之說明」(如附件)。二、您的友人因轉賣光華商場購買的物品,而遭可能是代理商之法務人員要求27萬元和解金,因事涉私權爭議,建請參照下述民、刑事法律之相關規定,尋求最妥善的解決方式:(一)民事責任部分:依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查損害賠償原則係以填補損害為原則,廠商要求之和解金額如超過其所受損害,自可予以拒絕,亦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規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以下調解程序之規定申請調解,協商合理之賠償金額,以解決侵權之爭議。(二)刑事責任部分:按著作權之刑事處罰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來函所述您朋友係自光華商場購買物品後再轉賣,是否應負擔刑事責任一節,牽涉到您朋友是否明知該物品為盜版品不能販賣而仍予以販賣?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原則上,應由法院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後,依法審判之。縱使網路上拍賣1件物品,而須負擔刑事責任,致遭權利人訴追,仍得依刑事訴訟法微罪不舉、認罪協商等機制,請司法官衡情酌處。三、關於販賣影音光碟之適用法條,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第59條之1、第87條、第87條之1、第88條及第91條之1之規定。附件網路拍賣影音等光碟法律效果之說明 網路拍賣是近年來熱門、新興的商業交易模式,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各式各樣商品在網路上呈現,提供民眾查詢、購買之管道。惟網路世界如同實體世界一般,仍然受法律規範,民眾有時於網路上拍賣音樂或視聽光碟片(下稱影音光碟),卻成為權利人追索之對象,才發現自己行為可能已觸犯法令而不自知。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別呼籲民眾對於在網路上拍賣影音光碟之法律規範,應加以注意。 智慧財產局表示,民眾於網路上拍賣影音光碟,最主要有三種情況:1.將買來之合法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賣;2..將自實體世界(零售店、夜市等)買來之盜版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售;3.將自網路買來之盜版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售。上述行為就著作權法而言,主要涉及到第28條之1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之規定,此即著作人之「散布權」。「散布權」的目的在補充重製權,使權利人獲得完整之保障。換言之,從利用人角度而言,不僅不可以做盜版品,也不可以賣盜版品,賣盜版品者會構成侵害散布權。此外,為平衡「散布權」與物權,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散布權耗盡原則」,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該合法重製物,屬於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故就上述3種情形中第1種情形,如果將自己買來之合法影音光碟(已取得其所有權),再予販售,是行使物權的正當行為,並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而就上述第2、3種情形時,因所販售者均為盜版之光碟,自不能主張「散布權耗盡原則」,屬侵害著作權人之「散布權」,應依著作權法規定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智慧財產局籲請全國民眾應注意網路拍賣影音光碟之合法性,特別要注意自己所拍賣的影音光碟片到底是「合法重製物」抑或是「盜版品」,以避免違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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