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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016e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一、於網站上上傳、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點閱、下載,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令函要旨

一、於網站上上傳、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點閱、下載,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因此,電腦的使用設備或儲存媒介有重製或公開傳輸軟體或著作之情形,即須依上述說明處理,以符著作權法規定。二、來函所詢關於沒有儲存媒介 ( 硬碟、 ROM、 FLASH 等) 的電腦,因為無從裝軟體(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 ),是否要付軟體的版權費?以及同樣的電腦,開機使用時可以由網路上下載軟體使用( 有些是免費、有些有版權),用畢關機後,所有下載的軟體就消失了,此電腦是否要付版權費?乙節,經查電腦的定義不外乎具備"中央處理器(CPU)、記憶體(Memory)、輸入(INPUT)介面與輸出(OUTPUT)介面",所謂 "沒有儲存媒介" 也"無從裝軟體" 可能只是因為硬體技術的進步,將電腦的各單元整合於單一晶片,並不代表因此就少了任何的基本元素。所稱沒有儲存媒介的電腦,據瞭解現實上並無此物存在。三、以上說明,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又所詢問題,亦涉及「暫時性重製」,並請至本局網站參考「暫時性重製」規定之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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