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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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之要件(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
令函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之要件(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二、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娃娃插畫,如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此時出資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如約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受聘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其著作財產權再由雙方來約定,未約定的話,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但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因此,您聘請他人完成之娃娃插畫,若未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以該受聘人(創作人)為著作人,享有該著作之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而您自己則可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插畫。換言之,您出資聘人完成之插畫著作,究由誰為「著作人」,誰享有著作財產權等,均屬民法私權契約行為,悉依您與受聘人雙方當事人自行洽商約定,並依照約定享有著作權,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三、另本法第13條規定,凡於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眾所周知之別名、發行日期、地點、著作財產權人者,均可發生「推定」的效力,如果您怕別人盜用您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娃娃插畫,建議您可在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上就上述著作人等權利相關事項予以標示,即可取得「推定」之法律利益(易言之,欲推翻該「推定」之相對人,須負擔舉證責任)。您也可以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30條及第33條及本局所編印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