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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016d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一、於連鎖商店提供試聽設備,將音樂收錄於mp3播放器中,以耳機提供顧客試聽,以便於顧客選購耳機,涉及以mp3播放器重製並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有關授權管道訊…

令函要旨

一、於連鎖商店提供試聽設備,將音樂收錄於mp3播放器中,以耳機提供顧客試聽,以便於顧客選購耳機,涉及以mp3播放器重製並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有關授權管道訊息請參考本局網站(首頁 / 使用與授權/ 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二、音樂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錄音著作或法人著作原則上存續主著作供開發表後50年,而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對於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的自由利用。至於哪些音樂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屆滿,本局並無相關資料可供查詢,請參考上述規定自行查明或洽詢著作權仲介團體及唱片公司。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9款、第30條、第43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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