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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016f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 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點閱、下載,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 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點閱、下載,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所詢在個人架設的網站引用公司網站的圖片、引述相關的商品內容及公司之商品DM著作,涉及了「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仍應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免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三、以上說明,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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