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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004b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所謂「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即其須有創作性存在之表達,且非屬本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始得為本法保護的著作。因所稱「小提琴樂器」非屬本法所定之法定著作,使用借來的小提琴在音樂會…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所謂「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即其須有創作性存在之表達,且非屬本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始得為本法保護的著作。因所稱「小提琴樂器」非屬本法所定之法定著作,使用借來的小提琴在音樂會上演奏,並無所謂侵害「樂器」著作權之問題。二、惟須注意的是,在音樂會上使用小提琴演奏他人音樂著作,及就該演奏再予錄音錄影出版CD,就會涉及著作權的問題,茲說明如下:(一)在音樂會上演奏他人音樂著作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原則上應先徵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即屬侵害他人公開演出權。(二)將音樂會上小提琴表演予以錄音或錄影:1、在他人演奏小提琴時予以錄音或錄影,均屬「重製」他人音樂著作及表演之行為,若僅是演奏者為個人非營利之利用(如存檔保存),則得主張合理使用,無需獲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及表演人的授權,否則仍應徵得重製之授權。2、若是您自己從事該演奏及錄音或錄影之行為,係重製自己的表演,除了應徵得公開演出之授權,並無侵害該表演之問題。若您是出資聘請他人將您的演奏錄音出版CD,則該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就必須透過契約約定。三、上述「公開演出」、「重製」及其授權行為均與借用樂器之行為無關,至樂器之借用應屬民法上借貸之行為,請逕行參考民法之規定。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2條、第22條、第26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5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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