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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002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一、 於線上播放平台提供歌曲供不特定人士線上串流試聽音樂並下載之行為,如果是這些音樂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人為促銷自己的音樂,而上載於網路上供一般人下載試聽者,則任何人均可任意下載試聽,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如果提供該項服務的網站業者將他人的音樂…

令函要旨

一、 於線上播放平台提供歌曲供不特定人士線上串流試聽音樂並下載之行為,如果是這些音樂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人為促銷自己的音樂,而上載於網路上供一般人下載試聽者,則任何人均可任意下載試聽,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如果提供該項服務的網站業者將他人的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上載於網路上供一般人試聽並下載者,因為已經構成了「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的行為,所以網站業者應該事先取得這些音樂歌曲及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否則就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二、 至於一般下載這些音樂歌曲試聽檔的人,同樣也會構成「重製」他人音樂著作的行為,但如果只是供自己或家庭下載使用的話,在合理範圍內(例如,少量的下載),不至於對該音樂歌曲的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是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是如果是超越了「合理範圍」的下載或少量下載後又轉寄給大量的朋友試聽時,還是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51條、第91條及第9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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