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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091850號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會詢會員徐毓志先生因其創作之美術燈具被仿效所引起著作權爭議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95年9月1日(九五)照輸會字第九五一七0號函辦理。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會詢會員徐毓志先生因其創作之美術燈具被仿效所引起著作權爭議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95年9月1日(九五)照輸會字第九五一七0號函辦理。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美術著作」係指著作人以智巧、匠技、描繪或表現之繪畫、雕刻、書法或其他具有美感之創作,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雕塑、美術工藝品等等均屬美術著作,此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4款規定自明,合先敘明。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故個案事實是否具有「原創性」?著作是否被侵害等等,均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由於本件已經檢察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證據並據以認定事實,本局不便表達意見,所請歉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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