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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929

會議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這項權利稱為「散布權」,是本法賦予著作人,使其有授權他人對公眾出售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或為其他移轉所有權之專有權利。但另一方面物的所有權人享有民法上之物權,得管理…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這項權利稱為「散布權」,是本法賦予著作人,使其有授權他人對公眾出售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或為其他移轉所有權之專有權利。但另一方面物的所有權人享有民法上之物權,得管理、使用、處分(包括販賣)其所有物,本法為取得〝著作財產權〞與〝物權〞之平衡,另規定了〝散布權耗盡原則〞,是指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的人,把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的所有權移轉給別人的同時,著作財產權人就喪失了他的散布權。二、(一)在網路上拍賣伴唱機及其附隨之光碟片,可能涉及本法所定相關的行為是重製和散布。(二)如該伴唱機或光碟片內的歌曲或影片是非法重製的,此時由於將歌曲或影片重製的行為是伴唱機製造商所做的,甲君只是買受人,並非重製之行為人所以該行為與甲君無關。(三)如該伴唱機或光碟片內的歌曲或影片屬非法重製者,甲君把伴唱機和附隨的光碟片拿到網路上拍賣,即屬散布盜版物和盜版光碟之行為,若甲君知悉或因過失而不知該伴唱機及光碟片等屬盜版物而予以拍賣,以致造成著作財產權人的損害者,依本法第88條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尚未完成拍賣,則著作財產權人得依本法第84條請求停止該項拍賣行為。至於散布盜版物或盜版光碟,須負本法第91條之1第2項及第3項所定之侵害散布權之罪,不過該項刑事責任是以故意犯為限,並無處罰過失犯的規定,所以甲君如果根本不知道或因過失而不知道伴唱機及所附隨之光碟涉有非法重製的盜版情形的話,應該沒有刑事責任,但如甲君知悉該伴唱機及光碟有非法重製的盜版情形而予以拍賣的話,就須負擔本法第91條之1所定的刑事責任。三、著作權是私權,對於具體個案的侵權爭議,均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行政機關並無介入之權限,甲君的拍賣糾紛既然已進入司法程序,宜待司法機關處理,本局未便表示意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第28條之1第1項、第59條之1、第84條、第88條及第91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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