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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925

會議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另依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的話,得…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另依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的話,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二、來函所詢在醫藥新聞部落格引用各報所刊登之文章〈一份報紙只引用少數一兩篇〉,是否侵權?或合乎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一節,所稱之文章若屬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本法第9條規定不受保護,因此不會有侵權的問題。若屬於「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則依本法第61條規定,若未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則其他新聞紙、雜誌都可以轉載,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亦可公開播送,網路上也可以公開傳輸,也不會有侵權的問題,但須以合理之方式明示其出處。可是該文章如已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則上載至部落格供公眾點閱、下載,將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的行為,如未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又不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就會構成對於著作財產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一旦遭權利人追究,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至於上述「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是否合於本法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如有爭議,應由法院依個案具體事實審認之。三、以上說明,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9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第91條及第92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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