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083600號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利用加入WTO前已翻譯之日本人著作所涉及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社95年8月21日函。二、有關我國加入WTO之後,繼續利用加入WTO前已翻譯之日本人著作所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前已於94年10月20…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利用加入WTO前已翻譯之日本人著作所涉及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社95年8月21日函。二、有關我國加入WTO之後,繼續利用加入WTO前已翻譯之日本人著作所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前已於94年10月20日答覆貴社之09400091540號函(如附件)中詳予說明,合先敘明。三、加入WTO前取得日本人著作之授權予以翻譯出版,期滿後未續約可否再版一節,如該日本人著作於加入WTO之前在我國已享有著作權,並授權 貴社翻譯出版, 貴社於合約期滿後未續約,可否再版印銷或更改書名重新上市,應依原著作人與 貴社之授權合約之約定,與我國加入WTO一事無關。如該日本人著作於加入WTO之前在我國並無著作權,則該日本人授權 貴社翻譯,於我國加入WTO後,該日本人著作如屬第106條之1第1項規定,即得依第106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繼續利用,但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支付原著作人使用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