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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 郵件950914a

會議日期 95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一、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

令函要旨

一、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所詢「錄製之電腦教學光碟」,其內容可能可能包含多種不同類別之著作,例如:語文、美術、攝影、音樂、錄音、視聽、電腦程式著作等,若完全由您攝製完成,未利用到他人之著作,該教學光碟,依本法第10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自可本於著作人專有之「重製」及「散布」等權能,錄製並販售該教學光碟。惟通常教學光碟製作時會有利用到他人之著的問題,則有可能涉及以重製、改作或編輯之方式利用別人的著作,除合於本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經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因此,提醒您在製作教學光碟時,應注意有無利用到別人的著作,進而依法取得授權利用。至如何取得同意或授權,係屬私權契約行為,應由當事人雙方商談洽訂之。也就是說,授權與否及授權金額的多寡,須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協議定之。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22條、第28條之1、第37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私權,是否屬於「著作」?是否屬「合理使用」?利用行為有無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均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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