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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 郵件950913

會議日期 95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一、有關書籍購買後出租之問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0條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除外,因此,若要將自己買來的合法書籍(已取得所有權)再予出租,並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令函要旨

一、有關書籍購買後出租之問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0條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除外,因此,若要將自己買來的合法書籍(已取得所有權)再予出租,並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然 台端所詢之「網路出租」,若為市面所通稱之「網路出租」,會員只需透過網路預約方式挑選喜好的書籍,之後專人配送或至固定地方取貨即可,若是此方式的話,由於是合法取得所有權之書籍,因此並不會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二、關於「合法取得著作物」之定義,包含 台端所詢網路摘取片段所稱之合法著作物,均係指以合法方式取得著作或其合法重製物,當然包含在書局或百貨公司以正當方式購買合法正版書籍及其他著作之重製物,CD為錄音著作依本法第60條第一次銷售原則之例外規定,其所有人縱取得的是合法重製物亦無權利將之出租,而VCD屬於視聽著作,有本法第60條第一次銷售原則之適用,亦即如取得合法重製物之VCD所有權,得將之出租並無違法。另,須釐清的是合法取得著作物之人,僅取得該著作物之所有權,並未因此買賣行為而取得其著作權,著作權仍由著作權人所享有。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8條之1、第29條及第6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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