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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 郵件950908

會議日期 95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一、於賣場播放CD之音樂著作以供顧客試聽一節,係屬著作權法所定「公開演出」行為,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有侵權之虞,合先敘明。二、來函所詢於賣場要求店家播放CD以供顧客試聽或自行攜帶CD前往試聽是否違法一節,查美…

令函要旨

一、於賣場播放CD之音樂著作以供顧客試聽一節,係屬著作權法所定「公開演出」行為,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有侵權之虞,合先敘明。二、來函所詢於賣場要求店家播放CD以供顧客試聽或自行攜帶CD前往試聽是否違法一節,查美國著作權法第110條第7項規定,在對外開放且未直接或間接收取進場費用之營業場所內,且播放音樂之目的若僅係為促銷唱片或視聽產品,則該公開演出音樂之行為可認為係音樂著作之合理使用;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亦明定有「其他合理使用」之概括性規定,上述播放CD之行為,參酌外國立法例,亦應有合理使用之空間,供利用人免授權而得利用著作。三、上述說明僅屬行政機關的意見,由於著作權是私權,利用著作的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各案審判認定。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26條、第44-65條、第88條、第91條及第9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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