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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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任何人欲利用該著作,除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原則上,必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權之虞。二、凡於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任何人欲利用該著作,除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原則上,必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權之虞。二、凡於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眾所周知之別名、發行日期、地點、著作財產權人,均可發生「推定」之效力(易言之,任何人欲推翻該「推定」之效果,須負擔舉證責任)。因此,您於著作完成時,可善用該機制,在著作上註記上述著作人之本名等資訊,以求發生「推定」之效果,並將該電子檔留存,相關的資訊會有您建立檔案的日期,亦可作為佐證。三、總之,您要主張自己是著作人而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話,對於權利的存在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即證明創作事實等,從而享有權利),所以建議您保留創作、發表、發行過程及其他與您權利有關之資料,來證明您的權利確實存在,萬一發生著作權的爭執時,法院會依照您所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3條及本局所編印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