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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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下載,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下載,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二、使用Kuro軟體下載及交換使用他人的音樂與錄音著作,涉及了「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的行為,如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之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依著作權法規定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詳參本局解釋令函資料檢索智著字第0921600565-0號函,惟請注意,該令函說明三所提到的著作權法第91至93條各條文第2項規定刑事責任之門檻,業已刪除。) 三、使用BitComet軟體下載影片、音樂,如該軟體之特性在於下載他人著作的同時又可支持別人下載,則任何下載(即重製行為)動作可能同時構成傳輸(即公開傳輸行為),此等網路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若未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詳參利用BT、Emule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四、E-mail寄信給1、2人以外的多數人信件中若含有影片或音樂、圖片等,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仍應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免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五、使用網部落格張貼的文章、圖片、短線影片、超連結音樂,除合理使用外,在網路上上傳、下載、轉貼及傳送等行為,均應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的範圍加以利用,才算安全又合法。(詳參網路著作權你我他)六、以上說明,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