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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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來函所詢設計圖是否需要送審及如何主張著作權問題1節: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謂「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設計圖是否需要送審及如何主張著作權問題1節: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謂「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因此,如確係出於獨立創作之結果,且非屬本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依本法第10條之規定,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需要辦理任何申請或登記手續,即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二、又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所以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倘發生私權爭執時,則可提出此等事證資料由法院加以認定。另本法第13條規定,凡於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眾所周知之別名、發行日期、地點、著作財產權人者,均可發生「推定」的效力,建議著作人可善用該條文,就權利相關事項予以標示,享受「推定」之法律上利益(易言之,欲推翻該「推定」之相對人,須負擔舉證責任)。三、至來函所詢著作受到侵害可否報警1節:如有同行業者未經您的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您的設計圖案,您可循法律途徑向法院尋求救濟,或者進行協商和解,也可以向本局申請調解。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10條之1、第13條、第84條、第85條及第91條之規定及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