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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828a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一、您所詢有關進口貨物之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疑義,其中「商標權」及「專利權」部分,已請本局新竹服務處轉請本局商標權組及專利權組回復,本組僅就涉及著作權部分答覆,合先敘明。二、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令函要旨

一、您所詢有關進口貨物之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疑義,其中「商標權」及「專利權」部分,已請本局新竹服務處轉請本局商標權組及專利權組回復,本組僅就涉及著作權部分答覆,合先敘明。二、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即所謂「輸入權」,亦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其真正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使得在他國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的著作權商品,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要大量輸入國內,都還要經過本國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您自國外進口的產品若係屬著作權商品(例如書籍、錄音帶或視聽著作等),且經該等產品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您代理輸入,該等產品就是合法的著作重製物,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三、著作權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併予敘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及第87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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