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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825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12條規定,得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之人,以出資人或受聘人為限。因此,依本法第12條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時,並無約定以出資人及受聘人以外之第三人為著作財產權人之空間。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2條之規定。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12條規定,得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之人,以出資人或受聘人為限。因此,依本法第12條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時,並無約定以出資人及受聘人以外之第三人為著作財產權人之空間。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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