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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825b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依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與否及授權事項,均係屬私法自治事項而…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依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與否及授權事項,均係屬私法自治事項而委由當事人間自行約定。另本法為調合社會公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於第44條至第65條另行規定了利用他人著作之合理使用情況,於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況下,即可不須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利用該著作。二、依本法第47條第1、2項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此即編纂教科書及輔助教材之合理使用規範,於符合上開規定時,即可依同條第4項規定,逕行利用該著作並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及支付使用報酬,而不必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故本條文之設,應係在將編印教科用書之情形下,方有其適用。三、有關 台端所詢某大學要求 貴大學(空中大學)授權使用已絕版且著作財產權屬 貴大學之書籍供老師上課之用,是否有上述本法47條之適用一事?授權費用應如何計算始為合理等情,經查,由於 貴大學並非編印者而係被請求授權影印某書內容,故當然無第47條之適用,而依您來文所述,要求授權之大學似無編印經審定教科書之行為,自亦無第47條之適用。至於該大學要求 貴校授權,其影印之數量及使用報酬之數額,依本法第37條規定,係屬私契約之約定事項,宜由 貴校自行決定或與該大學協商議定,本局未便表示意見,敬請 諒察。四、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第4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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