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815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電腦程式是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另所謂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而將電腦程式安裝於電腦加以使用,係屬重製該電腦程式之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電腦程式是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另所謂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而將電腦程式安裝於電腦加以使用,係屬重製該電腦程式之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法律責任,先予敘明。二、有關 台端所詢軟體之某一元件失效,可否拿別人軟體元件安裝問題,經查,軟體一般均屬本法所稱電腦程式,而就軟體之某一元件而言,如果該元件符合前開「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時,亦屬本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則安裝該元件即屬「重製電腦程式」行為,除非符合合理使用規範,否則,應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使得為之。三、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22條、第44條至第65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第10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