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810
要旨
著作法對「公開場所」並未定義,依一般之概念,「公開場所」係指公眾隨時均可出入的場所,又「公眾」依著作法規定,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KTV、餐廳、三…
令函要旨
著作法對「公開場所」並未定義,依一般之概念,「公開場所」係指公眾隨時均可出入的場所,又「公眾」依著作法規定,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KTV、餐廳、三溫暖、火車站、飛機、火車、停車場等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的場所,都屬於公開場所。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6、7、8、9、10、13、15款及第2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