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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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內容與方式等,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創用 CC」授權條款,係著作財產權人就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依授權之內容利用其著作,仍係於法律規…
令函要旨
一、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內容與方式等,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創用 CC」授權條款,係著作財產權人就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依授權之內容利用其著作,仍係於法律規定下,依私法自治原則,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並無違反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至於著作權人是否依上述條款釋出權利,或網路內容的管理上是否完全或部分配合釋出權利,請參考「創用CC」 授權條款內容。二、所詢欲將建置的網站採行「創用 CC」授權機制1節,首先您參照授權資訊,選擇適用之授權條款與標記,置於該網站上宣告之作法是正確的。又台灣版「創用 CC」計畫係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負責建置執行,本局僅基於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之立場協助推廣,是有關「創用 CC」詳細的法律規範及實務建置作業,仍宜請逕洽中研院資訊所,電話:(02)2788-3799 轉 1356; 網址: [email protected]連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