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807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刊載、下載他人文章為「重製」行為,將著他人文章登載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刊載、下載他人文章為「重製」行為,將著他人文章登載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二、有關 您來文所詢於自己之部落格轉貼他人文章一事,如 您未經該文章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時,即涉及侵害他人「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至於,於自己之部落格轉貼他人文章該行為是否可主張「合理使用」部分,經查,由於將他人文章刊於網站上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權之違反,且因網路影響力甚大,無遠弗屆,故可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相對較小,建請仍應取得授權為妥。至於轉載他人文章後並註明出處及意旨等,此係利用人於符合合理使用規範後所附加之義務,俾保障權利人,與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範無涉,並予指明。三、另著作權係私權,對於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等,發生爭議時,均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