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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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作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本法規定,凡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
令函要旨
一、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作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本法規定,凡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眾所周知之別名、發行日期、地點、著作財產權人者,均可享受「推定」之法律上利益。本法規定,於網站上刊載、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登載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為「公開傳輸」行為,又「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故任何人欲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的著作,除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皆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如遭權利人追究,可能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二、所詢您在網路以暱名上發表一篇故事,但是被別人盜連、轉貼,而沒有經過您的同意,如何解決1節,依上述說明,該轉貼之行為人已涉及侵害您享有該文章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問題。如果要向該行為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可以透過訴訟或協商等方式,請求對方停止侵害的行為。此外,依民事訴訟法之原則,您欲主張自己是著作人而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話,對於權利的存在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包括:您本人就是暱名著作的本人;您能證明創作事實等,從而享受權利),法院會依照您所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又所述「盜連」,究屬何義,並不明確,如係指超連結之方式,將網站之網址轉貼於其網頁中,則僅屬單純提供網址,未涉及重製著作行為,縱未取得授權,並不會造成對著作權重製之侵害。三、又有關著作權侵害之爭議,包括系爭標的究否為著作?有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等,屬私權爭執,須訴請司法機關解決,並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並無法由行政部門代為處理。四、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款、第10條、第13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及「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