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721
要旨
一、查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下載複印他人之著作為「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始得為之…
令函要旨
一、查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下載複印他人之著作為「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法律責任,先予敘明。二、來函所稱上課時需要一些圖片作為說明,依本法規定之「合理使用」規範中,就老師為上課之需要而重製他人著作,依本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此外,為使教師明暸為上課所需重製他人著作之應有基本規範,本局特別製作「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上載於本局網頁供大眾參酌,該錦囊針對基本規範及合理使用比例均有建議之說明,請參閱。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