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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721a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製)、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及「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

令函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製)、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及「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欲重製利用或公開傳輸他人之著作,除合於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權行為。二、您來函所稱欲於網上提供影片供網友下載試看,並將在影片上加註”此影片僅提供試看,務必於下載後24小時刪除”之警語一節,按 您上載他人影片,擅自放在網頁上傳達著作內容之行為,已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非常有限,即使 您僅提供試看,且已於影片上加註”請於下載後24小時刪除”之警語,亦不因此免於法律責任。因此,您若未徵得該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極可能構成侵權,須依法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三、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故本案是否確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而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有無合理使用情形?事涉具體個案之審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四、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10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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