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069570號
要旨
台端為申請2首歌曲之著作權登記1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95年7月6日書函辦理。二、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所稱「版權」應指著作權,又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
令函要旨
台端為申請2首歌曲之著作權登記1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95年7月6日書函辦理。二、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所稱「版權」應指著作權,又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所請登記著作權一節,本局歉難辦理,檢還2首歌之曲譜(如附件)。另著作權法第13條設有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著作發行日期、地點之推定規定,凡於著作重製物上表示上述相關資訊者,即可產生推定之效果。建議著作人善用該條規定,予以標示,享受「推定」之法律利益。三、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請代為尋找歌曲買主一節,本局無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