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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718b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除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外,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及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當事人亦得約定著作人,如無約定,則以受雇人或受聘人為著作人,如有約定著作人之情形,亦限於約定以…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除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外,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及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當事人亦得約定著作人,如無約定,則以受雇人或受聘人為著作人,如有約定著作人之情形,亦限於約定以當事人為著作人,例如約定以雇用人或出資人為著作人,不得約定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為著作人。又出資聘人關係之「受聘人」,如為自然人,固可依本法第12條規定,定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歸屬,如為法人,則該法人與其內部之員工係屬雇用關係,其完成之著作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有關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定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歸屬,至出資人得依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關係而利用該著作,合先敘明。二、來函稱 貴工程司受業主委託辦理工程技術委託案,並依約定將部分受託工作分包予其他下包商,分包契約中得否約定契約外第三人(如業主)為分包契約工作之著作人一節,依上開條文規定,該分包商如係為自然人,則 貴工程司自可與其約定,由 貴工程司為著作人,並將該分包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業主,並承諾對該業主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惟倘該分包商係法人,則 貴工程司應與其約定,由該法人與其職員約定由法人為著作人,並將該分包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業主,且承諾對業主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但如約定以業主為分包契約成果之著作人,則與本法創作之人為著作人之規定不符,該業主無法依該項約定被認定為著作人。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至第12條、第15-17條及第21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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