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718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一、按「電腦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係屬本法所稱之著作,復按本法第22條、第24條、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條、第28條之1及第29條規定,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權」、「公開播…

令函要旨

一、按「電腦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係屬本法所稱之著作,復按本法第22條、第24條、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條、第28條之1及第29條規定,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公開傳輸權」及「散布權」,又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是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如涉及上述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各項權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敘明。

二、有關網咖業者提供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供客人玩樂,不管是計時收費,或採會員制,或是收取飲料、場地費等,都可能被認定是電腦程式著作之出租行為,故即使網咖業者取得電腦程式著作之合法重製物,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仍不得出租。因此,網咖業者出租電腦程式,仍必須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故只要網咖業者購買合法之電腦程式重製物並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出租之授權,即可在網咖營業,不會有違法之問題。

三、茲就有關您所詢問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有關您所稱購買10套松崗出版之魔獸軟體,是否可放在店裏使用部分?此應視 您所購買之魔獸軟體是否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出租」等授權而定,如果未取得「出租」等授權,而 您仍放在店內供客戶使用,即可能違反本法之規定。建議 您除必須購買合法之電腦程式重製物並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出租」等之授權,才可營業,俾免造成違法之問題。 (二)有關松崗公司是否可主張「軟體」公播權部分,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本法第22條至29條之1的權利,為其中並無來函所稱之「公播版」,所謂公播權究屬何項權利?因所述並不明確,尚難據以說明。惟如松崗公司對某項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但不願意授權他人利用,於法並無不可。至於 您所購買之遊戲軟體僅能依授權之範圍而利用,除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違反授權利用之範圍即屬侵權,著作財產權人自可依法追究違法之侵權行為。 (三)「違法重製」固然違反著作權法規定,而其他未經授權所為之「公開播送」、「改作」、「編輯」、「出租」、「公開傳輸」等行為,亦屬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故有關 您所稱是否可提供客戶使用一事,仍請依上述(一)之說明為之。

四、又著作權係私權,發生侵權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相關著作權法疑義,您可先參考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上本局網站(首頁/ 認識著作權/ 資料檢索 / 解釋資料檢索)查閱。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5071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