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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717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改作與編輯均是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未經授權而改作或編輯他人之著作,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改作或編輯權,是來函所詢,想將英國Mamillan出版社於1913年出版Edward Cook所著的The Life o…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改作與編輯均是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未經授權而改作或編輯他人之著作,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改作或編輯權,是來函所詢,想將英國Mamillan出版社於1913年出版Edward Cook所著的The Life of Florence Nightingale翻譯出書1節,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如所利用之著作為改作後之衍生著作,則利用時應同時取得原著作及衍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二、按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對於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因此,如所提欲利用之著作若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 貴會欲翻譯出書的話,仍必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始得利用,並不因著作人不明或年代久遠而有其他方法可以免責。至上述語文著作,本局並無相關資料可供查詢,請直接透過國外之出版商協商授權。三、以上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蓋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是否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4條、第5條、28條、第30條至第35條、第42條、第4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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