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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713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一、所詢本局電子郵件「930929」文中說明:「著作無論係出於授權利用、被合理使用或被侵權,而成為第9條第1項第5款之試題者,該著作本身仍維持為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只有在成為第9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試題整體呈現時,始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令函要旨

一、所詢本局電子郵件「930929」文中說明:「著作無論係出於授權利用、被合理使用或被侵權,而成為第9條第1項第5款之試題者,該著作本身仍維持為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只有在成為第9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試題整體呈現時,始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所謂「試題整體呈現」係指完整呈現原有之試題原貌而言,亦即利用他人之著作做成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時,就該考試試題本身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該被利用之著作仍受著作權法保護,並不因被利用而喪失其著作權,此時試題之整體呈現係就單一之試題予以衡量,不涉及考試試題數量之問題。段考試題20題,全部使用,未變更任何試題之文字內容的任何一字,固屬之。使用其中任何一題或數題,而未變更該試題之文字內容的任何一字者,亦屬試題之整體呈現。 二、以上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蓋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是否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 項第5款、第11款、第5條、第9條第1項第5款及第5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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