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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051960號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函詢取得錄影帶節目發行權利之人得否轉讓該權利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95年5月29日破管智財95001號函。二、有關來函所述破產人取得權利之事實狀況,茲先說明如下: (一)來函所稱破產人經營錄影帶節目業,被授權…

令函要旨

有關函詢取得錄影帶節目發行權利之人得否轉讓該權利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95年5月29日破管智財95001號函。二、有關來函所述破產人取得權利之事實狀況,茲先說明如下: (一)來函所稱破產人經營錄影帶節目業,被授權取得影片之重製及公開發行之權利一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發行」係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求的重製物,惟並無所謂「發行權」,因此,破產人被授權之權利除本法第22條所定之重製權外,應依其授權契約之內容認定係屬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何種權利(例如第26條之1所定之散布權或第29條之出租權)。 (二)又經瞭解行政院新聞局為核發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時所受理之送審授權合約書,係僅就授權合約書做形式審查,並未就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作實質認定,因此行政院新聞局基於其業務職掌所核發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其目的及性質並不在確認授權契約之真實性與否,因此,是否享有權利仍應依當事人間之授權文件認定之。三、按授權契約係雙務契約(一方負有將約定範圍內的權利授與他方之義務,另一方除另有約定外,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契約之履行並同時涉及權利的授與(即處分行為)。所詢破產人所取得之權利在授權期間屆滿前,破產管理人得否處分該權利一節,由於本法就此並無特別規定,請參考上述授權契約性質之說明以適用民法及破產法之相關規定,並依當事人間具體個案契約約定之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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