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707
要旨
一、您所詢問題1,將別人寄來的E-mail信件資料轉寄給多位認識的老師,及問題2,上網蒐集文章、照片、影片、畫作等資料E-mail給多位認識的老師,是否會觸犯著作權法之疑義,按網路上流通的資訊,不管是文章、圖片、照片、音樂、影片,大部分是屬…
令函要旨
一、您所詢問題1,將別人寄來的E-mail信件資料轉寄給多位認識的老師,及問題2,上網蒐集文章、照片、影片、畫作等資料E-mail給多位認識的老師,是否會觸犯著作權法之疑義,按網路上流通的資訊,不管是文章、圖片、照片、音樂、影片,大部分是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及保護的著作,即使未標示來函所稱的「版權所有」、「出處」、「作者姓名」,該等資料從完成時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除非有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或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不可以任意上傳、下載或E-mail轉寄給多數朋友,否則可能會涉及侵犯他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如果再加以改作,則還可能侵犯「改作權」,因此,雖然透過網路可以方便與網友交換訊息及分享心得,但是要特別注意著作權法的相關問題。 二、至於問題3有關「合理使用」的定義與範圍,按著作權法雖保護著作人之權益,亦必須兼顧社會大眾利用著作之權益,畢竟著作人之創作絕非自行憑空產生,而係傳承自前人之智慧,同時廣受當代社會之教化影響,因此不得由其絕對地壟斷創作之成果。著作權法在特定情形下乃對於著作人之權益作限制與例外規定,允許社會大眾為學術、教育、個人利用等非營利目的,得於適當範圍內逕行利用他人之著作,此即所謂「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對於各種型態的合理使用,詳為列舉,又因法律上並無法就各利用行為之態樣一一為具體之規定,著作權法乃規定除了上述列舉的情況外,還可依下列事項具體判斷:(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又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對於著作人格權亦不生影響,但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仍應明示其出處。所詢使用10張圖片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問題:仍須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才能認定為合理使用,並不是100張圖片中90張有授權,10張未取得授權即屬合理使用,仍不可以任意利用該10張圖片。三、另著作權是私權,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等,如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