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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707a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所保護之著作為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其他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請參考本法第30條…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所保護之著作為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其他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請參考本法第30條至第35條之規定。);另本法所稱「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二、您欲成立一個「內容」搜尋的網站,有關內容需參考許多來源建立資料庫。如欲轉載報紙上的新聞,原則上,除所利用的新聞資料係本法第9條所定不受著作權保護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外,建議均應分別取得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恐有侵害他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虞。轉載他人英文字典、學術著作於網站上,不可僅附註出處,亦須分別取得各相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避免侵權。三、另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所詢編輯、修飾報紙新聞、英文字典及學術著作並上網公開,均應取得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編輯或改作,始得為之。四、著作權屬私權,授權與否及授權金額多寡,本私法自治原則,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協議定之。另當事人遇有侵害著作權等私權爭執時,得請求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依調查證據認定之。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28條、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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