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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706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一、貴公司所詢問的問題經本組於95年6月28日電洽**先生,獲告 貴公司出售直笛予學校,原係提供民謠歌譜作為教學教材,因音樂老師反映民謠歌曲過於陳舊,要求提供流行歌曲,於是想將流行歌曲之曲譜及歌詞影印後提供作為教學教材,詢問本局有關授權事宜…

令函要旨

一、貴公司所詢問的問題經本組於95年6月28日電洽**先生,獲告 貴公司出售直笛予學校,原係提供民謠歌譜作為教學教材,因音樂老師反映民謠歌曲過於陳舊,要求提供流行歌曲,於是想將流行歌曲之曲譜及歌詞影印後提供作為教學教材,詢問本局有關授權事宜,合先敘明。

二、按流行歌曲(包括詞與曲)是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其著作人專有「重製」該音樂著作的權利,他人想利用該音樂著作,除符合本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外,應獲得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 貴公司將流行歌曲之樂譜及歌詞影印後提供學校作為教學教材,已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且不符「合理使用」之規定,應獲得該等流行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建議 貴公司可至唱片公司或管理音樂著作的仲介團體請求協助接洽欲利用的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有關上述仲介團體的聯絡資料請至本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管團體)。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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