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16002420號
要旨
主旨:有關高級中學教科用書之教師手冊有否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依 貴公司95年4月28日強版字第004號函辦理。 按著作權法第47條第1、2項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高級中學教科用書之教師手冊有否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依 貴公司95年4月28日強版字第004號函辦理。 按著作權法第47條第1、2項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教師手冊如屬「附隨於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且係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所編製,即得依本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無需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規定。 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