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704a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無「公共財產權」之用詞。依本法規定,著作權有存續之期間,原則上乃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詳細情形依本法第30條至第35條所訂之保護期限計算之,超過保護期限後之著作,著作財產權即屬消滅。而著作財產權消滅…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無「公共財產權」之用詞。依本法規定,著作權有存續之期間,原則上乃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詳細情形依本法第30條至第35條所訂之保護期限計算之,超過保護期限後之著作,著作財產權即屬消滅。而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不得損害其著作人格權(仍需表示原作者姓名)外,依本法第43條規定,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此時,由於該著作財產權已不屬某人專有,而可為社會公眾大眾所利用時,有人稱之為公共財產,並非法律之名詞。二、「一般大眾所使用的之事是否能算是公共財?舉例來說:在設計編排上的基礎教學、色彩部分以及構成等理論知識,算是大眾知識嗎?算是大眾共有的公共財嗎?」,按公共財既係指供大眾自由使用,具有兩個獨特點,一為不具獨享性,二為無法排他性,至於您來文所指『一般大眾使用之事』、『大眾知識』等,究屬何指尚欠明確,如僅屬概念思想等不具備確定形式的知識,並非著作,與著作權無關。三、關於在本網站資料查詢時,會有公共財的名詞出現之疑義,此係本局針對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限之著作,依本法第43條規定,將該等著作歸類為公眾均得利用,並以週知的「公共財產」名詞稱之,此係針對法律條文所為之闡示,而以民眾所知方式予以說明,意指任何人均可使用之作品。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3條之1、第30條至第35條及第43條之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50704a」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