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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16002390號

會議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台端代理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所送新增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含概括授權及個別授權)提請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94年1月13日經緯94靜字第002號函、94年3月23日經緯9…

令函要旨

台端代理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所送新增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含概括授權及個別授權)提請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94年1月13日經緯94靜字第002號函、94年3月23日經緯94靜字第014號函、94年4月22日經緯94靜字第028號函、94年4月27日經緯94靜字第029號函、94年6月28日經緯94靜字第040號函及94年8月2日經緯94靜字第049號函辦理。二、前揭新增訂使用報酬率,部分業經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5年第4次會議進行審議決議在案,檢送經審定之使用報酬率及其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其餘部分將續行審議。三、復依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3年第4次會議決議,經審定之使用報酬率之生效時點,自審定之日起算,但如果該審定日已超過本局標準作業期間(即完成補正後4個月),則自屆滿4個月標準作業期間之翌日為生效日。經查 貴會新增前揭使用報酬率案,概括授權部分,係於94年4月27日完成各項文件補正程序(本局94年4月28日收文),其經審定之使用報酬率,溯自94年8月28日起生效;個別授權部分,係於94年8月2日來函(本局94年8月3日收文),其經審定之使用報酬率,溯自94年12月3日起生效。另就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義務而言,係自92年7月9日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後,依其實際使用著作之時點開始。又本次審定之使用報酬率生效實施滿2年後(以本件函文送達之日依法計算),得予以檢討調整。四、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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