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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620

會議日期 95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一、依照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又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公司或個人如果要在公司或個人的電腦「灌入」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電腦程式者,因為屬於「重製」他人著作行為的一種,故除合理使用(本…

令函要旨

一、依照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又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公司或個人如果要在公司或個人的電腦「灌入」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電腦程式者,因為屬於「重製」他人著作行為的一種,故除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外,皆必須事前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而且必須在同意或授權「重製」的範圍內,始得為之(消費者灌入電腦程式著作時,建議仔細研讀廠商的授權條款),否則,恐涉及侵害他人重製權的問題。二、來函所詢某室內設計公司使用盜版繪圖軟體,如係該設計公司將購入之盜版繪圖軟體逕灌入電腦使用,此等行為顯然已涉及非法「重製」他人的著作,會有侵權的問題,如果權利人追究,該公司必須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及違反本法第91條的刑事責任。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該設計公司明知購入新電腦時,電腦廠商隨機附於電腦硬體設備的是盜版繪圖軟體,而仍作「營業上」使用的話,縱使該軟體並非由設計公司所灌入,該公司的行為仍視為侵害著作權,可依本法第93條規定處罰。三、有關檢舉著作權之侵權,可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 [email protected],受理或執法單位對檢舉人之資料有保密之責任及義務。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0條、第87條第5款、第88條、第91條及第93條之規定。五、以上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侵害行為,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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