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051160號
要旨
貴律師函請變更本局95年5月11日智著字第09500040510號函見解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律師95年5月25日經緯95靜字第022號函。二、仲介團體與其會員間之法律關係,為仲介團體自行規範之事項,一經雙方明訂於管理契…
令函要旨
貴律師函請變更本局95年5月11日智著字第09500040510號函見解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律師95年5月25日經緯95靜字第022號函。二、仲介團體與其會員間之法律關係,為仲介團體自行規範之事項,一經雙方明訂於管理契約,即應遵守,而無主張適用其他法律關係之餘地。經查何繼源等會員與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TMCS)所簽訂之管理契約,明訂雙方係專屬授權,自應適用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之規定,何繼源等於加入TMCS之期間內,不得行使權利,並無民法委任契約之適用。又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條規定,何君等加入TMCS期間,不得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不因嗣後退會而得主張排除上開第37條及第13條之適用。三、本條例第32條規定,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復查著作財產權人係本於自由意志選擇加入仲介團體,對於團體管理其著作,執行仲介業務所生之利益或不利益,均應一體承受。會員如認團體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其權益受損者,宜依相關法律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不得以此為由,主張其與團體所訂之專屬授權契約不應適用,更不得以此主張於退會後得另行委託第三人,回溯於專屬授權期間行使權利。四、TMCS95年3月16日台協字第0316號函對簽約之5家電視公司稱「所簽有關廣告音樂公開播送概括授權契約書,原契約期限自94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特函告知自動失效。」一節,經TMCS於95年5月15日95年台協字第0515號函澄清,所謂「自動失效」係指該概括授權契約關於該退會會員部分自95年3月1日起由該退會會員繼受。是契約既經訂定,即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本局業以95年6月2日智著字第09500047190號函(如附件)函知TMCS未來對外不宜再使用「自動失效」之用語,以免各界誤會,滋生疑義。五、綜上所述,本局95年5月11日智著字第09500040510號函之見解,尚無違法不當之情事,所請變更該函見解,歉難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