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613b
要旨
一、我國自91年1月1日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依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
令函要旨
一、我國自91年1月1日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依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我國人的著作在WTO所有會員體亦享有著作權,受到該國著作權法的保護。(WTO目前共有149個會員體,名單中英文本請參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https://www.trade.gov.tw/cwto/Pages/Detail.aspx?nodeID=338&pid=312541)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條、「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後外國人著作保護之參考說明」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