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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613b

會議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一、我國自91年1月1日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依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

令函要旨

一、我國自91年1月1日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依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我國人的著作在WTO所有會員體亦享有著作權,受到該國著作權法的保護。(WTO目前共有149個會員體,名單中英文本請參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https://www.trade.gov.tw/cwto/Pages/Detail.aspx?nodeID=338&pid=312541)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條、「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後外國人著作保護之參考說明」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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