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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613c

會議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您委託出版社將英文書籍翻譯成繁體中文在台灣出版,該翻譯行為係本法所稱之「改作」行為,該繁體中文版會成為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而另享有著作權。又本法亦規定,衍生…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您委託出版社將英文書籍翻譯成繁體中文在台灣出版,該翻譯行為係本法所稱之「改作」行為,該繁體中文版會成為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而另享有著作權。又本法亦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任何人如欲利用該繁體中文版,除需得到該繁體中文版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外,尚需得到原英文版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所詢 您欲將這本繁體中文版的書籍直接轉換成簡體中文版在大陸出版並出售,因將「繁體中文」轉換成「簡體中文」係屬「重製」行為,故 您必須先取得繁體中文版及原英文版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構成侵權行為。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1款、第6條、第2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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