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613a
要旨
一、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需要辦理任何申請或登記手續。又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
令函要旨
一、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需要辦理任何申請或登記手續。又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所以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另本法第13條規定,凡於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眾所周知之別名、發行日期、地點、著作財產權人者,均可發生「推定」的效力,建議著作人可善用該條文,就權利相關事項予以標示,享受「推定」之法律上利益(易言之,欲推翻該「推定」之相對人,須負擔舉證責任)。檢附本局宣導資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請參考。二、其次,同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但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易言之,著作財產權期間屆滿之著作,屬於公共所有,除不得侵害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另著作人專有「重製」及「改作」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欲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除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均須取得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會涉及侵害他人「重製權」及「改作權」之虞。是所詢想把友人所贈一幅「仕女圖」(美術著作-原稿)用數位照相之方法,略作修改,拿來運用作為公司產品宣傳之代表圖案1節,依上述說明,該「仕女圖」若為著作財產權期間已屆滿之美術著作,則屬於公共所有,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自不會涉及侵權問題。反觀,如果該「仕女圖」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仍在存續當中,則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任何人欲利用在商業行為上,建議應事先徵得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至於函中提及原著作人已不可考的情況下,基於事關個人權益,我們建議最好不要將其用作商業行為,以免招致著作權侵害糾紛。三、上述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本案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否存續等,仍須於雙方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1款、第10條、第13條、第22條、第28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