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606
要旨
一、所謂「智慧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而由法律所創設之權利。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等。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
令函要旨
一、所謂「智慧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而由法律所創設之權利。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等。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稱之「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而使他人得以感知其所欲表達之思想或情感,條碼(Bar Code)係提供機械辨識資訊之線條組合,並無具體思想及情感之表達,不屬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三、又來函有關「有一部生化檢驗儀器,操作過程中需要透過條碼辨識試劑資料(項目,批號…etc)以利其自動操作,……要用它種試劑來取代而須重製條碼」一節,所用之試劑、該操作過程是否涉及侵害他人之專利,語意不明,如有專利相關疑義,請洽(02)23767607或[email protected]詢問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

